
发布时间:2022/11/16 8:53:01 信息来源:合约法规部 浏览次数:7253
轨道剧场公寓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采购
比价文件
一、项目概况
1.采 购 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项目名称:轨道剧场公寓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
3.采购内容:本项目用地面积10830.03㎡,项目范围内有265.68㎡的原商业用地需变更性质为住宅用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需就该265.68㎡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报告,通过相关职能局评审以及取得批复文件。
二、采购要求
1.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含税总金额的30%,乙方提交经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期满并完成批复)及专用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含税总金额的70%。
2.资质要求:比价人须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或具备从事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附营业执照)。
3.报价要求:报价为总价包干方式,在甲方公布的控制价范围内进行报价。
4.允许报价次数:1次。
5.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乙方提交经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批复文件之日止,报告编制、评审及获得批复文件工期要求 90日历天内。
6.注册资金:无要求。
7.上限控制价(不含税价):¥50000.00 元。
8.是否需要报名审核:否。
9.比价文件提交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北路111号(南宁国际旅游中心A座10楼)1011室。
三、补充说明:
1.比价人必须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或具备从事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附营业执照)。
2.比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非处于责令停业、财务冻结、破产接管状态。
3.结果确定方式——低价成交。评审小组对通过线下提交的报价
文件同时开启报价,对符合要求的报价文件进行比价,报价总价(含
税价,下同)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总价最低的排名第一(总价相同
时,从业业绩最多的排名在前,业绩以比价人提供的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报告编制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准),评审小组推荐排
名第一者为本项目最终成交供应商。
4.比价文件包括(所有文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1、营业执照复印件,另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同时附上;
4.2、报价函(格式1);
4.3、业绩(以签订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合同及批复文件复印件为准)
5.比价人需按本文件要求提交纸质版的比价文件。
6.报价以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最后一份报价文件为准。
7.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
7.1比价文件必须按格式填报,否则其报价无效。
7.2比价人提供的比价文件均为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件,否则其
报价无效。
7.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比价项目的比价;
7.4比价人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取消比价资格的处罚期内;处
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比价截止时间前3
年内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
7.5报价总价高于上限控制价的,其报价无效。
7.6报价总价必须唯一,否则其报价无效。
7.7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
示的金额为准。
7.8对未中选人,采购人不对未中选原因做出解释,同时亦不退还比
价文件。
7.9比价文件实质性不响应的,经评审小组认定后,其报价无效。
8.罚则
8.1若比价人未按要求提出疑问,在成交后无法满足采购需求或主动
放弃成交资格的,3个月内禁止参加采购人的采购活动。
8.2 若比价人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1年内禁止参加
采购人的采购项目。
8.3 若比价人在中选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且存在故意扰乱
竞争情况的,3年内禁止参加采购人的采购项目。
9.比价文件获取及递交
9.1比价人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4日通过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nngdjt.com)、南宁轨道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nngddc.com)、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采购信息栏获取采购文件等资料。
9.2比价人请携带装订成册并密封(密封袋上须注明项目名称及比价人名称,加盖比价人单位公章)的纸质版比价文件,于2022年11月24 日09:30前到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北路111号(南宁国际旅游中心A座)10楼1011合约法规部签到并递交文件,逾期不予接收。
四、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安工 ,电话:0771-5522035。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北路111号(南宁国际旅游中心A座)10楼1011合约法规部。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1月14日
五、比价文件格式:(参与比价人需提供填写的资料)
格式1:
报 价 函
致: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 轨道剧场公寓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采购比价
文件》,经详细研究,我公司决定:
(1) 愿按照采购要求,提供并按照上述项目技术要求完成本项目,按要求在服务期 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的报告编制、评审及批复工作。响应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 ,其中不含税价为¥ ,增值税为¥ ,税率为 %。
(2) 我公司愿提供比价文件要求的所有文件资料。
(3) 我公司已经详细审核了全部采购需求,包括修改、补充的文件和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公司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 我公司完全接受比价文件附件中明确的《合同格式》所有条款。
(5) 我公司愿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履行的全部责任。
(6) 与本响应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承诺人: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广西 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2 年 月 日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轨道剧场公寓项目 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事宜及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服务内容和要求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及有关文件要求,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负责完成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在通过评审后报 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或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有关文件必须及时、真实、可靠、合法,不得弄虚作假。
(2)协助乙方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
(3)有权获得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提供的调查服务,并如期获得调查报告。
(4)有权从乙方处获知调查过程中发现或可能发生的对甲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况。
(5)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考核,如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低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6)对乙方所提供的调查报告具有完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
(7)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6)甲方其他的职责: 。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委托范围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及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工作。
(2)按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调查并按合同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调查报告,若甲方需要中间服务成果资料的,乙方应随时提供。(3)有权就开展的调查业务获得甲方的协助和配合。
(4)有权依本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5)就工作状况和进度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回答甲方询问。
(6)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乙方不按相关规范进行调查工作或出具报告,或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所提供的调查报告不真实不准确,造成甲方采用参数做出决策失误,则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7)如乙方提供的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无法通过评审、备案的,乙方应免费按要求进行整改,如因此导致逾期提供报告或逾期通过评审、备案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提交成果的违约责任。
(8)对所编制的调查报告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之信息、商业或技术秘密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披露,亦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1、本合同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00),其中不含税价为¥ 元,增值税为¥ 元,税率为 %。上述费用包括了乙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评审费、备案费、交通费、通讯费、办公场地费、管理费、税费和利润等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
2、付款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含税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乙方编制的调查报告通过评审且报 生态环境局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
3、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每期款项前向甲方开具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税率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本合同税率必须遵照国家现行税法执行。本合同最终税金双方按实际产生的税金进行核算,但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含税总金额的5%。
2、如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与合同约定或法律约定不符的,甲方应按合同含税总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解约违约金。
3、如乙方所提交的服务成果内容、数量、服务项目要求(技术参数需求)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要求及时免费进行整改,如因此导致逾期提供报告或逾期通过评审、备案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提交成果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整改后仍无法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服务或报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未付款项,由此受到的损失由乙方进行赔偿。
如因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或报告的,乙方除承担逾期提交成果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含税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如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为解决纠纷先行支付了费用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关于要求偿还已支付款项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费用赔偿给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逾期提交服务成果、逾期通过评审或逾期备案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含税总金额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支付未付款项,同时甲方还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6、若乙方不按相关规范进行调查工作,或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所提供的调查报告不真实不准确,造成甲方采用参数做出决策失误,则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含税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7、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调查报告之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向第三方进行披露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场合,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乙方应按合同含税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8、乙方应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调查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交由第三方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支付未付款项,同时甲方还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9、除上述约定外,如乙方有其它违约行为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按合同含税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未付款项,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甲方要求返还之日起5日内予以返还,此外乙方除应按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外,还应按合同含税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解约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但甲方接受或利用乙方已完成的服务的,应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11、对于乙方应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甲方有权与应付调查费进行抵销,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12、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守约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守约方向第三方赔偿的款项、行政罚款、补开发票产生的税款等。
第六条 保密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对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信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对方的信息、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或向第三方披露、转让,亦不得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与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通知和送达
1、各方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的通讯地址为: ;邮编: ;联系人: ;手机号码: 。
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邮编: ;联系人: ;手机号码: ;。
2、 任何一方改变上述列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手机号码的,应该提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向原通讯地址、联系人、手机号码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3、任何一方发出通知,可以采取邮寄、快递寄送或者传真、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QQ信息等合法方式送达给对方。如通过邮寄或快递送达的,发出之日起届满五日的当日视为送达;如通过传真、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QQ信息送达的,发出之日的当日视为送达。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雷击、火灾等)、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疫情等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遇到不可抗力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电邮、传真等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将不可抗力发生地政府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交对方确认。
3、当不可抗力停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三日内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证实。
4、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延误履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的,应向甲方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盖章) |
受托方(乙方): (盖章) |
项目负责人 (签 字): |
项目负责人 (签 字):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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